以“揭露真相”为名泄露他人隐私是否合法?
栏目: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:2025-11-14 09:51
【说说案例】以“揭露真相”为名,泄露他人隐私合法吗?因与前同事发生争执,王某在社交软件中披露了前同事的工作、工作场所等个人隐私,前同事因侵犯隐私被提起诉讼。近日,记者从北京第四人类法院仲裁员处了解到这起网络侵权案件。法院认为,“个人权利保护不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”。判决认为,王某侵犯了他人隐私权,必须公开赔礼道歉,并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。 【案件简介】于某与王某曾是同事。 2022年5月,于某通过实名认证微博账号发布内容,谈论王某冒充空姐推销减肥产品,并附上王某身穿制服的照片。随后,王某发表余先生在微信工作群和朋友圈的微博截图,公开了他的工作和工作单位,并配文“公司里有这样一个人”。 2023年,王某利用另一个微博账号发布了案件判决书内容,并再次公开了姓名、职业和工作单位。于某以王某侵犯其隐私权、名誉权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王某赔礼道歉、支付精神损失费和维权费用。 【审理过程】一审法院将个人信息中的工作、工作单位、庭审等信息认定为私密信息,王某未经许可向其朋友圈公开,侵犯了于某的隐私权。判决的第一个例子是,王某在朋友圈顶部公开向于某道歉,并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。王某不服,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,必须根据具体场景、当事人的主观偏好以及传播的后果来判断。隐私信息的核心不仅在于信息是否“不为任何人所知”,而在于所有者对其隐私信息的适当控制。也就是说,个人有权决定何时、何地、如何以及向谁披露其信息。 《民法典》将“隐私”定义为“一个人平静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、私人活动以及不愿意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”。这里的关键是“不想让别人知道”。本案中,王某将“他人”的范畴从“熟人圈子”扩大到“社交媒体上的公开查看”,违反了信息传播范围的信息意愿,必然产生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风险。 “被熟人认识”并不自动出行信息具有“私人”性质,部分信息披露并不一定消除隐私保护的需要。王某以“维权”为由披露他人信息,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或超过多少 [审理结果]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【案情解读】本案通过明确私人信息的认定标准,推动司法实践从“形式公开”向“强力保护”转变,对于规范网络行为、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具有显着意义。法院判决突破了对隐私信息的机械认识,确立了“情景综合判断”规则,否定了“公开绝对论”,明确了是否信息的私密性需要考虑传播范围、主观意愿以及社会共识的判断。为什么呢?即使该信息为一定群体所知,如果违法者扩大传播范围,对生活安宁造成损害,仍然构成违法行为。 “保护个人权利不应该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。”张钦元,北京一号备案事业部总经理。 4中级人民法院表示,这是该案的又一警示信号。即王某“泄露事实真相”泄露他人隐私信息,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正当。这是为了响应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需要。在社交媒体环境中,信息的传播是即时且不可阻挡的。本案判决强调扩大对“隐性隐私”(如工作、单位等)的保护,为类似纠纷提供aian。记者 周倩 《工人日报》(2025年11月13日第07页)
(编辑:何鑫)